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诚,南阳市X区司法局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阳市顺风出租汽车中心。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顺风出租汽车中心营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1)宛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顺风公司暂扣检车相关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营运,因此不应承担相关管理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判决于2003年发生法律效力,至今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马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