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X号。
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系原告之父),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任某丙,男,66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任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前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