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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侯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杨XX(XXXX年X月XX日出生)。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自费抚养;被告结婚时带的物品:联方牌电脑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吸尘器一台、行李某甲套,结婚时被告购买的大衣柜一个、沙发一套、电脑桌一个、转椅一个、梳妆台一个归被告所有。

被告李某甲辩称:我同意与原告杨某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自费抚养;我带的及我买的财产归我,但原告个人欠x,000元债务,由原告个人承担。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之子杨XX(XXXX年X月XX日出生)由原告杨某自费抚养。

三、被告李某甲婚前及结婚时购买的财产:联方牌电脑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吸尘器一台、行李某甲套、大衣柜一个、沙发一套、电脑桌一个、转椅一个、梳妆台一个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杨某所欠李某甲梅借款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个人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彦章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宫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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