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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不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林,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福zO,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不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1年5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丽丹

审判员林亦霖

代理审判员陈丽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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