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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冉某、孟某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冉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冉某、孟某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冉某、孟某承担了房屋翻建的大部分资金没有证据证明;冉某在未离婚时与他人生育二子构成重婚,分割房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建筑许可证存在错误。综上,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冉某提交意见认为,杨某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依据。

孟某提交意见认为,杨某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均不成立。

本院认为,孟某有子女冉某一人,杨某与冉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杨某作为当时的家庭成员,在翻建房屋等家庭大事上出资出力理所应当,亦合情合理。生效判决认定杨某付出劳务、资金,享有争议房屋适当份额并无不当。因争议房屋是在拆除原有房屋的基础上新建而成,且宅基地是在1988年6月份取得,当时登记人口为冉某利、孟某、冉某,生效判决在确认房屋份额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认定杨某享有争议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所有权适当。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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