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牛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某申请再审称:牛某与张某为转包土地所签协议存在胁迫与欺诈行为,协议内容双方未协商一致;协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张某在转包土地上建房建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协议为无效合同,故申请再审。
张某提交意见认为,牛某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牛某称其系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协议,该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协议书注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书有牛某与张某的签字,并有在场人宋国军、张某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牛某称协议未协商一致没有事实依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与其他禁止性规定。生效判决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并无不当。协议中对该土地转包后的用途未作约定,张某在该土地上建养鸡场并未违反协议约定,其行为是否改变了土地用途,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出处理。牛某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生效判决未予支持于法有据。牛某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牛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