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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10-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24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41岁,汉族,福建省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47岁,汉族,湖南省人,现住(略),工人。

委托代理人孟添兴,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44岁,汉族,福建省人,现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2)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3)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茹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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