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资兴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3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地下“六合彩”上线庄家朱某某商量好,由胡某某在黄某镇直接收受地下“六合彩”彩民的投注,并报到朱某某处,朱某某按所收投注金额的10%付给胡某某报酬,并约定胡某某在每周的二、四、六晚上19时至21时收受六合彩彩民投注,当晚将所收受的投注金额用电话报给朱某某,次日由胡某某将码民所投注“码款”收回,扣除10%的报酬后,再将投注款打到朱某某指定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如果彩民中了奖,朱某某就将奖金打入到胡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胡某某再将奖金兑付给彩民。
2009年2月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收受地下“六合彩”彩民的投注,金额共计x元。其中,收受何某某的投注金额约8000元;邓某某的投注金额750元;朱某某的投注金额37元;袁某某的投注金额约x元;邓某某的投注金额约4000元;彭某某的投注金额约800元;胡某某的投注金额约x元;朱某某的投注金额约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向资兴市公安局退缴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何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袁某某、邓某某、彭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码单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被告人经过材料;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华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