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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张某、陈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48年。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住(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

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张某、陈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丁,被告张某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陈某华生前曾是香花镇X村级信贷办事员,原告经济稍宽裕时就到他处存款,至2009年2月份,在他处存款共计x元。但2009年12月份,陈某华因车祸死亡,被赔偿十多万元和赔付保险金三万多元,款额由陈某华之妻张某领取。原告找到被告张某请求还款,被告以已与陈某华离婚等借口推诿。被告陈某作为陈某华的长子,继承了陈某华的遗产,也应当向原告还款。但被告张某和陈某拒绝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和陈某应当共同返还原告财产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张某与陈某华于2007年已经离婚,也没继承陈某华的遗产。陈某华没遗产。陈某华因死亡得到的赔偿费一部分作为丧葬费,一部分给其母亲,已支配完毕。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张某。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陈某虽是陈某华的继承人,但没继承陈某华的遗产,请求驳回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陈某华生前系香花镇X村级信贷联络员。2009年2月12日,原告王某乙交付陈某华现金x元,陈某华给原告出具收条三份,内容分别为“收王某乙存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x元)2009.2.X号陈某华”;“收王某乙存款捌仟肆佰元整(8400元)2009.2.X号陈某华”;“收王某乙存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x元)2009.2.X号陈某华”;但一直未给上述款项开具存单。2009年12月2日,陈某华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支付事故赔偿款x元,由被告张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并领取了赔偿款。陈某华的丧事亦由被告张某操办,丧葬花费4万余元,从死亡赔偿金x元中予以支付,余款x元给了陈某华母亲吴占英。现吴占英已死亡。陈某华生前在中国泰康人寿参保了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保险的受益人是被告张某。陈某华死亡得到保险金x元,该款由被告张某领取。

另查明,被告张某与陈某华原系夫妻,2007年8月10日,双方经淅川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香花食品站的房屋归被告所有,香花供销社的五金(家电)门市部由被告经营,与陈某华无关;双方各自经营的债权债务由自己负担;婚生孩子陈某、陈某年随被告张某生活,陈某华在可能情况下,对孩子以后的学习生活费用予以帮助。

陈某华死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x元欠款,被告不予支付,原告遂以被告张某系陈某华之妻、被告陈某系陈某华之子,二被告均系陈某华的遗产继承人,应依法清偿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陈某华出具的收条,(2007)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人王某x、谢某、樊xx(锁)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交付陈某华现金共计x元,由陈某华代办存款业务的事实清楚,陈某华未向原告办理存款,应当将x元现金返还给原告。现陈某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向陈某华的遗产继承人主张某利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华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张某已于2007年8月10日同陈某华离婚,被告张某已非陈某华的妻子及法定遗产继承人。虽然原告提供了证人王某x、谢某、樊xx(锁)证言,用以证明陈某华、张某二人一直在一块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电门市部,但该证据的效力低于(2007)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故本院对证言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张某的主张某能成立。被告陈某虽系陈某华的法定继承人,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陈某华的遗产及被告陈某的继承份额,被告陈某否认继承了遗产。虽然,原告主张某俊华的遗产是死亡赔偿金x元和保险金x元,但陈某华的死亡赔偿金x元是对构成经济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某害人的近亲属在获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利益归于受益人,该合同的受益人是被告张某,因此张某是保险金的所有人,该保险金不是陈某华的遗产。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诉讼请求依据的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宇

审判员温莉

人民陪审员郑连喜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勾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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