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某人李某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某人李某、李某羊请求宣告焦留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某人申某,2005年4月份,被申某人焦留枝外出,经申某人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某人提出申某,请求宣告被申某人焦留枝失踪。
经查,被申某人焦留枝,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略)人,身份证号:(略)。系申某人母亲。2005年4月份,被申某人外出,便同家里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某人父亲李某五于2006年5月份死亡,申某人现随祖父李某某生活。现申某人请求宣告被申某人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焦留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某人焦留枝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某人焦留枝自2005年4月份外出下落不明至申某人申某宣告其失踪之日达六年之久,该事实由鲁山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三个月届满后,被申某人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焦留枝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某人焦留枝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富兴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