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马某要求宣告孙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农民,住(略)。

法定监护人马某纯,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马某要求宣告孙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诉称:其母亲孙某某因患精神病于2005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马某新于2008年6月因病死亡,申请人随祖父马某纯生活,现申请依法宣告孙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住(略),系申请人马某之母亲,因患精神病于2005年农历6月离家出走,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宣告其失踪,孙某某于2005年6月离家外出,经其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当地公安及有关基层组织已证明,孙某某至今下落不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某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戴建民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玺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