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艺术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斌,北京市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享一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闪晖,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日报社,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社长。
本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焦某诉被告北京享一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开封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于200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享一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开封日报社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享一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开封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