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淑珍,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9月2日、2010年11月1日、201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珍和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淑珍和被告曾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几个月后,于1998年1月1日举行婚礼,同年2月2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婚生男孩李某杰、2006年7月又生一子李某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吵打,互不信任。2008年其曾某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其试图努力改善两人感情,但没有结果。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济水苑A区X号楼二单元X室房屋一套,现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一人抚养一个;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曾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其一,其与原告结婚时间长,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双方虽曾某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还能继续共同生活。其二,原告有第三者,且原告上次起诉离婚撤诉后,有时仍和其共同生活。其三,其于2008怀孕流产,导致落下疾病,一直吃药。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证人郑××当庭作证,其称2007年夏天,原告借其25万元用于干山上的工程,当时原告还为其出具有条,但今天未带该条。2007年被告还打电话问过此事,后只归还利息,本金至今未还。2、证人李×1当庭作证,称其是做生意的。2010年四、五月份,其借给原告65万元(这是其银行贷款,因其工程暂时不用,就借给原告用了)当时原告为其出具有欠条。但原告拿该钱干什么了,其不清楚。后被告给其打电话,其将原告向其借钱的事向被告说了。3、证人李×2当庭作证,其称2007年原告在处借款45万元,说是干工程,但其不知道是何工程。当时原告为其出具有借条,并约定有利息。利息归还至2010年6月,本金至今未还。4、收据一份。证明以前其曾某一辆桑塔娜车,后将该车抵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中证人说的借钱情况其不清楚,但认可证人李×1以前给其说过给原告贷款10万元买地皮的事;原告向郑××借的5万元早就归还过了,欠条也撕了。证据4中的桑塔娜这几年其没见原告开过。

被告曾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2008年银行存折一个,显示金额为100万元。2、银行卡2个,证明其家中有钱。3、合同一份,合同前面几页被原告撕了。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2均是其替别人存的,且现在账户上均没钱了。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为:2009年2月6日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经质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当时申请撤诉是因为考虑到再次起诉的时间问题,并非双方和好的条件。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这次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原告与2008年那个第三者还有关系。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4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4不认可的部分,原告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8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1月婚生长子李某杰,2006年7月婚生次李某龙。2008年11月14日原告曾某本院起诉离婚,2009年2月4日原告申请撤诉。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反悔。

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虽曾某感情问题产生了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孩子,在以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均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爱某、理解,加强沟通,珍惜共同建立的夫妻感情,弥补夫妻感情的裂痕,共同营造美满的婚姻家庭。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张艳凤

人民陪审员王某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传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