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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81年出生。

被告吴某,男,1971年出生。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吴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兴重

审判员林敏剑

人民陪审员许云霞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谢婷婷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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