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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48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在城关镇X村西北地的林木139棵,其中槐树1棵、杨树幼树1棵和杨树137棵,经内黄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树木材积为12.440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同案人邵留顺供述,被害人翟某、马某己陈述,证人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宗某、马某戊人证言,内黄县林业局证明、鉴定结论,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他人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武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樊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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