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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龚某某、马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龚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缺席)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马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中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马某某是朋友关系,经马某某介绍认识被告龚某某。2011年2月20日二被告共同向我借款2万元,原告将2万元交给被告马某某。2011年3月1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在约定的还款期内,被告龚某某分两次归还原告6800元,剩余x元二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6月1日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龚某某辩称:本人没有借原告朱某某的钱。二被告共同申办成立全国高健委孕婴童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河南三门峡工作站,原告系该工作站的副主任。因开新闻发布会资金紧张,原告主动将2万元交给被告马某某。被告龚某某为了确保原告不受经济损失,便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承诺该工作站产生经济效益后便归还该款,被告马某某在借条上批注归还期限并签名。之后,原告说他有事急需用钱,被告龚某某分两次给原告6800元。

被告马某某未递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庭审。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收款收据一份,以此证实二被告借原告x元,已还6800元,现尚欠x元未还。

被告龚某某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招聘人员登记表一份,2、照片两张。以此证实,因原告是全国高健委孕婴童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河南三门峡工作站的副主任,所以马某某才向原告借的2万元。

被告马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某某、被告龚某某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笔录,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在共同筹备开办全国高健委孕婴童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河南三门峡工作站期间,被告马某某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被告龚某某给原告朱某某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2011年2月20日,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x”。被告马某某在该条上批注“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前还清”。被告龚某某于2011年4月21日、5月17日分两次归还原告6800元,剩余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原告朱某某遂于2011年7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6月1日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龚某某、马某某从原告朱某某处借款的事实存在,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某某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从2011年6月1日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但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二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6月2日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被告龚某某辩称该款是用于全国高健委孕婴童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河南三门峡工作站召开新闻发布会,原告系工作站副主任,是其主动将钱款交给被告马某某的辩由,因被告龚某某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主张成立的有效证据,且原告不认可,故对其辩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某、马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6月2日算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龚某某、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中英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兼书记员孙国丽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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