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女,194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县长。
一审第三人潘孝强,又名潘X,男,1965年生。
赵某某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潘孝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友
审判员李某设
审判员韩玉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