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别名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京原(略)事务所(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所采用的公安人员询问刘某某的笔录与讯问被告人贾某某的笔录时间上有重叠,采用证据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健良
审判员宋应红
审判员田荣新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钱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