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乙,男,33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乙驾驶豫x、豫x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1线路X路口,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内黄县X村骑电动自行车人王某己及由东向西行驶的内黄县X村骑自行车人张桃妮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桃妮当场死亡、王某己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宋某乙弃车逃逸。

另查,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某乙到安阳县X村派出所投案。被害人张桃妮的亲属李某庚、李某庚、李某庚彬、宗付荣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被告人宋某乙起诉到本院,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现本院民事审判庭正在审理中,且被告人宋某乙已先期给予被害方李某戊人补偿款x元,被害方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宋某乙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丙、程某、宋某丁、李某戊人证言,被害人王某己陈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被害人张桃妮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成员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保险单,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书,被告人宋某乙的供述、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民事赔偿部分被害方已另行起诉,且被告人宋某乙已先期给予被害方李某戊人补偿款x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宋某乙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

审判员周秀文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利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