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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甘肃华藏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石门河水泥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军,武威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甘肃武威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义、王某某,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甘肃华藏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武威市石门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再审人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甘肃华藏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石门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3)洛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让申请人连带承担第一被告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划转、出售的法律事实,将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出售的法律事实和关系,适用了国有企业自身改制的法律规定,导致错误的判决,本案的审理遗漏了当事人武威市经贸委,错列申请人为被告,请求公正审理,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人甘肃武威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查明的事实与本院认为自相矛盾,申请人是从武威市经贸委购买了华冶公司特钢公司的部分资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等价款,无论买前买后均与华冶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不是原审认定的公司分立性质,而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正常买卖关系,申请人不应作为被告和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遗漏武威市经贸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申请人把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该委,为查该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华冶公司在拖欠答辩人债务未予清偿的情况下进行企业改制,将本企业资产以出售形式转让属于企业分立,原审被告应对华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华冶公司产权转让是经过该公司全体职代会所做出的决定,不是武威市经贸委做出的行政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冶公司在拖欠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将自己实体企业分立出来成为三家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应通知债权人,而本案四被告均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因此,对企业的分立及分立后的企业均应对原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申请人以自己是出资购买的新企业不应承担原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并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甘肃华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通

审判员田伍莎

代理审判员王某湘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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