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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英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洛阳新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英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博大南门华建商务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新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郑州英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新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原洛阳盛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省人大代表反映,省人大代表建议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英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反诉权利,并错误适用案由。(二)原判既遗漏诉讼请求,又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三)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五)原判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六)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银泰公司与英创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订立联营协议,并于同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银泰公司借给英创公司120万元作为流资,到期需无息偿还。双方在2010年9月联营协议到期后,未再续订联营协议。银泰公司要求英创公司偿还实际出借的60万元流资,并扣除英创公司在银泰公司处未结清的货款x.98元,英创公司对实际使用60万元流资及未结货款x.98元均没有异议,原审基于双方已经不存在联营关系,银泰公司要求英创公司无息返还60万元流资并无过错,判决英创公司返还x.02元,处理适当。英创公司主张双方在联营过程中,因银泰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其提出反诉,而一审法院不受理的问题,因一审法院就其主张的损失已经另案审理,英创公司以此为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英创公司主张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案由,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英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英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杨某娟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佳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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