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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交某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赵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交某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犯交某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含已支付的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民事赔偿少,对被告人王某乙量刑轻”为由;被告人王某乙不服,以“其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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