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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的行政二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和某,男,该局局长。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王某朝

审判员徐超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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