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X”),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李某甲聚众斗殴一案,由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7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9年10月25日20时许,张X(已判处刑罚)因听王某(已判处刑罚)的女朋友称24日晚向王某(已判处刑罚)等人索要手机时被李X(已判处刑罚)强奸,遂伙同王某纠集黄X、黄X(二人在逃)等人驾车携带钢管预谋与王某等人打架。被告人李某斌伙同王某、李X、姚X(二人已判处刑罚)四人预谋后纠集“胖三”、“四毛”、李XX(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钢管、长刀等作案工具,双方在南阳市X路上宜家量贩路口见面后即发生械斗,被告人李某甲也持刀参与了械斗。在械斗过程中,姚X头部被人打致轻微伤,后姚X又持钢管将张X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
2011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斌向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斌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陈述;3、证人王某、王某、姚X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伤情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斌伙同他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二条第某款第(四)项、第某、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没意见。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20时许,张X(已判处刑罚)因听王某(已判处刑罚)的女朋友称24日晚向王某(已判处刑罚)等人索要手机时被李X(已判处刑罚)强奸,遂伙同王某纠集黄X、黄X(二人在逃)等人驾车携带钢管预谋与王某等人打架。被告人李某斌伙同王某、李X、姚X(二人已判处刑罚)四人预谋后纠集“胖三”、“四毛”、李XX(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钢管、长刀等作案工具,双方在南阳市X路上宜家量贩路口见面后即发生械斗,被告人李某甲也持刀参与了械斗。在械斗过程中,姚X头部被人打致轻微伤,后姚X又持钢管将张X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
2011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斌向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是哪天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我在八一路窑厂王某家找王某玩,但是李X、姚X也在王某家中。在当日晚上八点多李X喊着我上车,我就跟着坐上车,当时车上有李X、王某、姚X和我,另外一个年轻娃我不认识,其中李X开车,王某坐在副驾驶位上,我和姚X以及另外一个年轻娃坐在车的后排。我们先是开车到了白河南的凤舞九天迪厅姚X下车去喊人,但是那些人我都不认识,然后我们一块驾车又到建设东路上宜家量贩附近,姚X喊的人坐出租车跟在我们轿车后面。我们下车的时候我见张X们一块有四五个人已在那里等着我们,在他们旁边停放一辆黑色轿车,我也拿了一把刀,我的刀从地上一个编织袋里拿的,至于谁放的我也不清楚。王某先和一个拿钢管的年轻男子对打,我就上去给王某帮忙上前打那个男子,但是也没有打住对方那个男子,不一会那个年轻男子打不过我和王某就往西跑了,我和王某在后面追也没有追上就又回来,我们把手里拿的刀又放在坐着李某乙车后备箱内,然后离开了现场。当时车里有王某、李X、姚X和我,姚X的面部被打伤,我提议我们先到王某卫生院给姚X包扎伤口,但是王某卫生院的医生说伤情重他们那里看不了,我们就又坐车来到南阳铁路医院给姚X看病,随后我和王某一块到他一个朋友家住了两天,两天后王某已经不知去向,我也往别处躲了起来。
我和对方男子对打的时候手里拿了一把刀。我们这方姚X面部被人打伤,对方也有一个男子受伤倒在地上。当时场面太乱,我也不清楚伤是谁造成的。
2、被害人张某陈述:2009年10月25日晚上七点多,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到凤舞九天去见面,我们七个人就到枣林转了一圈,没见到他们,我们就往回赶,快到东苑小某,王某打电话说让我们在东苑小某口等,他们过来找我们,我们就到建设路上宜家对面的银行南边的坤翔网吧门口,李某又到网吧里拿了几根钢管放到车上,然后我们把车停在银行边的人行道上,车头朝东,大约8点多,王某他们过来了,过来时他们前面一辆马自达,后边跟二、三辆轿的,他们的马自达车停在我们车头,他们从车上下来的人多,他们下车后就到马自达车后备箱拿东西,我看不对劲,就从我们车上拿了一根钢管迎上去,姚X和雷雷拿着钢管过来,不知道咋回事,我头被打一棍,把我打晕在地上了,我醒来就在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见到王某后,王某说张X约着见面要手机,还问我到底招多多没有,我一听气不打一处来,说:“还不是想整事哩,整就整。”我让王某打电话给张X。我开车到东苑小某附近时减慢车速,看张X他们到底在哪里等,一直到上宜家东边那条区间道,我刚打过方向,看到十字路X路边停一辆黑色桑塔纳,我问王某是不是张X他们,王某说是张某人,我就把车停下来,车头朝南。王某、小某、和尚我们四个都下了车。这时张X打着手机从车里出来,又从车上拿出来一根钢管,我一见张X拿钢管调头就往我车那里跑,王某、小某他们也往回跑,后面轿的上下来的人递给小某一根钢管,小某又返身冲了过去,张X和一个瘦高个也冲过来,小某和他们俩对着打了一下,随后他们俩不知道是谁就拿钢管打小某头上了,小某满脸流血,拿着钢管乱打,打到了张X头上,把张X打倒在地,这时我打开后备箱准备拿关公刀,王某比我手快,把刀抢了过去,我又到驾驶室拿出小某,拿了刀看没有人上来,就又把到放了进去,这时我看了小某一眼,见小某拿着钢管对着张某头上、身上乱打,用劲怪大,我怕事闹大,就喊小某不让他打了,随后小某过来上车,我开车拉着小某、王某、和尚还有一个娃就跑了。当时小某还让我倒车轧死张X,我没理他。当时我见对方车外边站了两个娃,车上还有一个司机,还有张X,后来又多出一个娃跟张X一起上来打小某,其他还有人没有我没注意。
我们这边就小某一个人上去打张X了。当时我站着我的车边,胖三的人也没有动,王某拿着砍刀、和尚拿着钢管去追跟张X一起的那个瘦高个了。
(2)证人姚X的供述:我们走到建设东路上宜家对面十字路口西南角时见了张X、洋某、还有一个娃在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头站着,车西边砂锅摊旁边站有十来个娃,我们的车头朝南在十字路口西南角与他们的车对着停下,胖三带的人坐的轿的车跟着赶来,四毛骑一辆摩托车带着一个人也赶了过来,我们五个人先下车,李X下车后就把车后备箱打开,要从里边拿刀,王某上来让他先把刀放下,我就向张X他们走过去,这时我见黄X从桑塔纳车下来,我才看见车上还有万X,黄X过来问我干啥,我说没事,咋你还想打我哩,这时他说了一句啥没听清,只注意张X从他们车头往后备箱走去,我看不对劲,就拐回来到我们这边,见我们这边有人从第某辆轿的车上拿下来一个鱼皮袋,里面装有钢管、刀一类的东西,我从里面拿了一根钢管,就转过身,见张X、洋某、还有一个娃拿着钢管朝我们走过来,我就拿着钢管迎了过去,我上去后发现我身后没有人跟过来,张X他们和我走到一起,当时我和张X面对面,洋某在我右侧,另一个娃在我身后,我感觉洋某的第某棍先砸到我头上,张某一棍跟着打到我面部,当时我头有点蒙,我拿着钢管朝前边抡了两棍,把张X打倒在地,这时我感觉头上流血,两眼睁不开,等有十来分钟,我双眼睁开,发现身边没有人,见王某、和尚各拿一根钢管拿着刀在追洋某,别的人也在追对方的人,我见张X头朝南,面朝东侧躺在地上,很生气,就拿着钢管朝张某头上、腿上抡夯起来,总共砸有二十多棍,当时旁边有人喊,我在气头上也没听见,听见李X喊我快走,我又砸了两棍,就拿着钢管走过去到李某乙马自达旁边把钢管放在车的后备箱里,这时王某、和尚过来把刀也扔到后备箱,然后所有人都上车走了。当时走时我们车上有李X开车,王某在副驾驶座上,后排有我、和尚、李XX、小某。
(3)证人王某的供述:我们就往东苑小某开,当时我们这辆车是李X开着,我坐副驾驶,后边是姚X、李某甲、少龙,我们到南阳市X路上宜家对面十字路口西南角时见张X在一辆黑色普桑车头站着,车上坐一车人,当时车头朝东,在人行道上停着,我们的车开过去,车头朝南与他们的车头对着,其他的人坐着轿的也赶过来,我们五个人先下车,下车后李X就把后备箱打开,从里面拿了一把刀出来,我当时说别拿东西,并往张X跟前走,想过去说说,还没到他跟前时,见王某和他们车上的人从车上拿着钢管下来,我看非要打架就也跑到后备箱处拿了一把刀,等我拿了刀转过身时看见李某甲手里拿一把刀、姚X拿一根钢管在打张X,张X那时已经倒地上了,我拿了刀后王某和另外一个人过来打我,我和王某对着打,另一个人在我后边上来打我,李某甲看见后就过来帮我打我身后的人,那个人见状就跑了,李某甲就上来和我一起打王某,王某见状就往西跑,我和李某甲在后边追有十来米,没追上就回来了,回来后看见张X在地上躺着,姚X在李某乙车边站着,李X已坐上车,然后我们就上车了,当时姚X的鼻梁也受伤了,我们先到王某卫生院看,医生说伤口太大他缝不了,我们就到铁路医院。
(4)证人王某的供述:王某打过来电话说让我们去上宜家量贩门口,我们到上宜家对面,不知是谁下车又拿了几根钢管放在车上,接着我们就在那里等,车停后郑XX和张X先下车,下车后等王某他们过来,两、三分钟后,磊磊开一辆马自达车,副驾驶坐着王某,后面还跟三、四辆轿的,这时我拿着钢管也下车了,这时对方的磊磊瞅见我手里拿着钢管,就大声说:“你还怪恶哩,敢拿钢管!”接着磊磊他们一、二十个人掀开后备箱,从马自达车上拿了钢管和长刀,小某先冲过来,拿着钢管或长刀,接着王某和一起持凶器的人也往西冲,这时张X返回车上也拿了一个钢管,黄X拿了两根,接着我看见小某拿着钢管开始打张X,把张X打倒在地,这时王某和另一个娃拿长刀开始打我,我拎着钢管开始反击,但是我们谁也没打到谁,黄X打没打我没注意,我和对方打了两回合看赶紧往西跑了,黄X跟着我也跑了,我俩拦个轿的到柴庄后,拐回现场,见很多人围观,我没上前,又往东走了300米,停下后,给郑XX打电话,她说张X头被打烂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就拐回去,和黄X一起又去了县医院,见到张X在包扎头部,接着又帮他们家里缴费,后来我就被通知到公安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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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郑XX的证言:我见和尚拿个长刀往我这个方向过来,我就又往西躲了三、四米,这时我回头看没人追过来,停一、二分钟又过去,见在上宜家路口西南角处,小某拿钢管正在打躺在地上的张X,小某当时脸上有血,他拿钢管往张X头上打了一、二下后就上了马自达车,车往东开走了,那三辆出租车也走了,我见张X头朝南侧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开始和我们一起来的一个娃上来捂住张某头,我赶紧打了120,那娃让我捂住张某头,他走了,过一会110、120都来了。
(6)证人刘XX的证言:10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我正在上宜家对面路边卖水果,突然听见西边有两个人在说话,我转身往西边一看,是步行有两个男的往东边走与一辆黑色轿车上的人在说,只听见轿车上的一个人对步行的一个人说:整吧。步行的男的说:整就整。于是那辆轿车往东开驶过十字路口后停下,然后从车上下来人从车后备箱拿出凶器,其中一个男的手持一根钢管后便朝刚才步行的两个男的冲去,步行的两个男的也手持钢管朝对方那个男的冲去,正好冲到我的水果摊前面一点后,轿车上下来的那个男的手持钢管朝步行的两个男的中的一个男的头部非常利索的猛打一下,将那名男子打倒在地,随后步行的另外一个男的见对方钢管还未抬起时也猛的朝轿车上下来的那个男的头部打去,轿车上的男的头一抬,钢管正好打在他的额头,将额头打出血了,打完后步行的那个男的拨腿往西跑了,这时轿车上的男的一见额头出血了,就手持钢管朝倒在地上的那个男的猛打,像打死猪一样朝头部、身上乱打,我一看要出人命,就对那个男的说: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随后那男的停手了,又坐上轿车离开了。
就步行的两个男的,还有轿车上下来的一个男的,他们三个人对着打,别的人都没有参与。轿车上下来的那个男的朝倒地上的那个男的头部、身上猛打二十下都不止,当时血流了一地。
当时从轿车上下来有五、六个男的,但剩余的人都没有离开车,当时打到最后轿车上其余的人还劝那个打架的男的算了,算了,别打死了。当时轿车来的时候就没有车牌。
(7)闫X的证言:10月25日下午,曹X到我暂住处玩,下午6点多,曹X的男朋友李X开着车和另外三个娃过来把她接走了。第某天早上6点多,李X到我住处说他有事要出差,车上有几样东西先放我这里,明天来拿。我就同意了,然后李X和另外一个或两个人拿着钢管和刀放到我暂住处的另外一个卧室的柜子里了,然后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一直没有来拿,过有两天,我收拾屋子时,发现是三根钢管、两把刀,我嫌在屋里碍事,就放到我家阳台上了,昨天晚上曹X到我家说起这事,曹X说李X被公安局抓了,我和曹X就商量怕李X他们放在我家的东西是作案工具,商量后,我们今天就过来向你们反映一下这事,并带你们过去把东西交给你们。
(8)证人杨XX的证言:10月25日晚上8点多,我骑自行车从家里出来到上宜家东边的三色鸽买东西时,走到十字路口南边时,有一辆深色轿车(啥颜色,啥牌子没注意,听旁边说是一辆马自达)没有挂车牌,从建设路自西向东过来,到这个十字路口拐向南,停在路中间,我当时想着是车上的人过来买东西的,把车停在路中间,心里还不太愿意,我就从自行车上下来,推着自行车往北走,那辆轿车停下后,四个车门都打开,从车上下来四、五个年轻娃,他们下车后都往车后备箱走,当时我推着自行车走到他们那辆车的后备箱时,那些人已经打开后备箱,他们从后备箱里拿出砍刀和钢管,我一看这些人拿出来的东西,就感觉他们要打架,就赶快到一边打了110,报了警,我就推着自行车过马路,到十字路口东北角的三色鸽面包房门口时,我扭头看见有两、三个年轻娃过来,在三色鸽面包房南边的花坛南边停一辆轿的车,车牌为x,这两三个年轻娃上车后就往东走了,这时我见打架的那边的人已经散了,旁边围有一群人在看,我就又拐过去,见一个年轻娃头朝南,右侧着,面朝东,躺在十字路X路边,身边流了一滩血,他旁边一个女孩哭着喊:“小某、小某。”随后110、120都来了。
我看见他们拿东西我就到旁边报警去了,没看清咋打的。
4、书证
(1)南阳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针对郑XX所报称被磊磊强奸的情况,多次要去郑XX提供其当时穿的内裤及裤子,其拒不配合。
(2)南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2009年10月25日20时15分接到报警称,南阳市X路上宜家对面有打架外伤病人需要救治,派第某人民医院前往救治。
(3)中南宾馆住宿通知单,显示李X于2009年10月24日在该宾馆X房间开房。
(4)南阳市梅溪宾馆出具的证明,显示2009年10月27日张某阳开了X房间,28日退房。
(5)扣押物品清单:显示从李X处扣押马自达轿车一辆;从梁XX处扣押姓名为张XX的身份证一张;
(6)情况说明
(7)刑事判决书。
(8)到案经过:2011年8月14日李某甲向仲景派出所投案自首。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打架现场及作案工具窝藏现场
6、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张X头部损伤属重伤。
(2)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姚X头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斌伙同他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后发,被告人能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本院主持下能够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二条第某款第(四)项、第某、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