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被告吴xx,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陈爱明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