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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与安阳市X区航空幼儿园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

法定代理人郭某丙。

法定代理人王某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X区航空幼儿园。。

负责人马某,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该园副园长。

上诉人郭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X区航空幼儿园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郭某丙、王某丽,被上诉人安阳市X区航空幼儿园的负责人马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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