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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化,滑县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

委托代理人牟秀民,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丁军魁,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刘某化,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牟秀民,被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董矗,被上诉人卜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代理审判员邢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孟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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