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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电视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支合、张某某,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电视台。住所地:郑州市X区CBD商务内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东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电视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豫东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2003年5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返还已交付的房产128套。2、郑州电视台支付违约金(略)元。郑州电视台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豫东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协议,与郑州电视台职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发票。2、豫东公司交付26套房产。3、豫东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略).87元。4、豫东公司退还郑州电视台多支付的房款(略).6元。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豫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豫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合、张某某,郑州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卜发中

代理审判员邹波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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