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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滑县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刘某甲之母。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刘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明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明某,该院院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生,该医院职工。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滑县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刘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赵广利,被上诉人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滑县骨科医院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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