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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某、孙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又名耿X,男,1980年6月l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7月26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3月30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孙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耿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夜,被告人耿某、孙某伙同代中华、陈某(已判刑)等人,聚集90多人,在夏邑县X村付文举家中赌博,现场查获赌资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耿某、孙某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耿某、孙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物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和本院(2011)夏刑初字第X号对代中华、陈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孙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某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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