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盗窃、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文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杨XX、“不杂嘴”(二人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预定了经常在南阳市X路恒仁堂大药房门前等运输的被告人文某的三轮货车。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杨XX、“不杂嘴”三人窜至南阳市光辉机械厂北外墙,翻墙进入院内,将仓库内的电机轮、罗某、模具等物品抛到院墙外。4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接到电话后,驾驶豫x三轮载货车赶到现场,对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装运转移,并在被告人李某某三人继续实施盗窃时,仍然在路边等候装运。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文某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杨XX、“不杂嘴”三人逃跑。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x元,案发后,已退还南阳市光辉机械厂。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准备到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投案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的民警抓获。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装运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文某向本院提交残疾人证,证实其肢体四级伤残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杨XX、“不杂嘴”(二人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预定了经常在南阳市X路恒仁堂大药房门前等运输的被告人文某的三轮货车。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杨XX、“不杂嘴”三人窜至南阳市光辉机械厂北外墙,翻墙进入院内,将仓库内的电机轮、罗某、模具等物品抛到院墙外。4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接到电话后,驾驶豫x三轮载货车赶到现场,对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装运转移,并在被告人李某某三人继续实施盗窃时,仍然在路边等候装运。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文某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杨XX、“不杂嘴”三人逃跑。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x元,案发后,已退还南阳市光辉机械厂。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准备到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投案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的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文某的供述;证人李某X、付某、张某、徐某、李某X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追退失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装运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赃物已追退失主,被告人文某到案后能够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学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