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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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方某:

原告李××与被告方某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做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缴纳赔偿款81215.32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3853元、执行费1120元。

开户银行:××××银行临湘市支行

账号:4429××××000××××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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