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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X办事处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X办事处x村民,现住灞桥街道办事处x村X号。

被告李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X办事处XXXX组村X组XXX号。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其与他人在搭乘被告货运三轮车回家途中,被告不慎将车开翻,致其与其他乘车人受伤,其现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7303.97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720元,误工费2592元。

被告李XXX辩称,其未让原告搭乘其车,是原告硬要乘坐其车,其也未收原告车费,因此其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12月24日下午18时许,原、被告受雇于本村村民在广运潭干完活下班时,原告见被告驾驶货运机动三轮车回家,车上载有本村村民。原告即上前搭乘被告车辆一同回家,当被告驾车沿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黄邓村十字约500米时,因避让车辆路面湿滑,至该车侧翻,乘车人及原告受伤造成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认定,被告李XXX违规载客,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乘车人无责任。原告孙某于事故当日被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救治,诊断症状为脑挫裂伤,头皮挫伤、多发软组织挫擦伤。并住院治疗18天,花去各种医疗费用7303.97元,医嘱休息一个月,若有不适随诊。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x.97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XXX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车辆为货运车辆不能载客,但其却视交通法规于不顾,违规载客,观察不周,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致原告等人受伤,因此被告李XXX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孙某医疗费7303.97元、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720元、误工费259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承担的250元诉讼费直接付给原告,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因原告预交500元诉讼费)。

审判员宋全会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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