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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党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无业,系湖南省湘乡X村民,现住(略)。

被告党XX,男,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无业,现下落不明。

原告廖某与被告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7日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XX经本院公某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结婚,同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党XX。婚后发现被告沉迷于网络,经常将家里值钱财物偷走变卖进网吧,不尽任何责任。2008年9月26日,被告突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据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党XX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0日婚生一子,取名党X(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被告痴迷于网络,动辄有家不归。2008年9月26日,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离婚,于同年2月24日撤回起诉。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征求被告父母对孩子抚养的意见,被告父母表示其经济条件较差,不愿替其子代养孩子。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走证明、报警登记表、公某、及本院谈话、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已不现实,且被告父母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替被告代养孩子,为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廖某与党XX离婚;

二、孩子党X由廖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赵耀世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浮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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