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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与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黄翔远,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与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5月份相识,农历2001年腊月1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徐某坤,X年X月X日生男孩徐某超,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年底,被告与他人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现对原告及两个孩子不管不问,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非法同居关系;确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扶助金10万元。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2、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3、原告要求支付抚助金没有法律依据;4、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欠某债20多万元,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5月份相识,同年腊月1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徐某坤,X年X月X日生男孩徐某超,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年底,被告与她人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有共同债权7.4万元(其中余自立欠x元、成波欠x元、操正欠2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徐某提出双方同居期间有共同债务20多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扶助金1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依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所生男孩徐某超由原告雷某抚养,女孩徐某坤由被告徐某抚养;2、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权7.4万元被告徐某自愿放弃,由原告雷某享有。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欠某、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依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了近10年,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被告提出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债务20多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扶助金10万元,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共同债权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雷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双方所生男孩徐某超由原告雷某抚养,女孩徐某坤由被告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权7.4万元由原告雷某享有,由被告徐某协助原告雷某实现上述债权。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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