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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被告李某。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1994年左右,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谈婚。由于当时年龄小,在对被告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于1995年8月2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燥,好赌,动辄使用武力,对家庭不负责任。虽然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但是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原告无奈只好于2005年外出务工。原告自从外出务工至今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也长期外出务工,女儿李某两岁左右便开始在原告娘家生活,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全部依靠原告外出打工维持,被告从不过问。2011年,被告突然到女儿就读的学校将女儿带走。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夫妻感情很好。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其在广东打工有第三者。被告没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归还其带走的x元人民币,赔偿x元精神抚慰金;由被告抚养孩子,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x元。

被告李某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4年左右,原告在广东打工时与被告相识谈婚。1995年8月28日,双方自愿到平南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双方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燥,为此,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长期外出务工。2005年,原告也外出务工,婚生女儿李某两岁左右便留在原告娘家生活。由于双方长期外出务工,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相对较少。近年来,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1年3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进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谈婚,双方经过一定的相互了解才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并且生育了孩子。原、被告引起矛盾的原因是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而发生争执。因为有了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对照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多一些沟通,珍惜过去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一定会有所改善。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略)。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奕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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