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洛军,涧西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苌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文,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因与苌XX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洛军、被上诉人苌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某谦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