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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任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任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任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某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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