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白某、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白某、于某邮寄送达了(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