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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华蕾、齐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9日、2011年11月21日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时任鹤壁市X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魏某某、副主任尚小勇在该乡X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500座户用沼气建设过程中,在乡X排下,超越职权,以伪造118户虚假的户用沼气农户名单和签名,以45户旧户用沼气项目冲抵新增沼气项目数量的方法,共套取163座户用沼气建设专项补助资金x元(含配件等实物折价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追回2009年新增农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资金

x.32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魏某某、尚小勇的供述,证人黄某、魏某X、王某乙、肖某、秦某、魏某X、刘某、吴某、黄某、马某X、肖某、马某X的证言,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农业厅豫农计[2004]X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农经[2008]X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豫发改投资[2009]X号文件,鹤壁市财政局鹤财办预[2009]X号文件,鹤壁市X村服务中心证明,资金发放通知书,农户领取表,记账凭证,票据,补助资金发放表,新增沼气用户名单,鹤壁市X村能源环保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市长热线登记及网上呈批单、中共鹤壁市X乡委员会关于魏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鹤壁市X乡人民政府[2009]第X号文件,鹤壁市X乡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犯有滥用职权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时任鹤壁市X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魏某某、副主任尚小勇在该乡X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500座户用沼气建设过程中,在乡X排下,超越职权,以伪造118户虚假的户用沼气农户名单和签名,以45户旧户用沼气项目冲抵新增沼气项目数量的方法,共套取163座户用沼气建设专项补助资金x元(含配件等实物折价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追回2009年新增农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资金x.3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09年上峪乡X村沼气国债项目用沼气建设过程中,当时为了完任务,必须完成500户,有118户是伪造的名单和签名,45户旧户是各村领导汇报,领导安排我们将这45户用沼气项目也顶到500户里,专项补助118户的钱都在乡财政上,45户的钱给了各村。

2、被告人尚小勇供述:2009年沼气国债建设项目中,当时区X乡里下达了完成500户的建设任务,乡X村下达了500户的任务。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多次发动群众打沼气,结果受客观条件限制,山区乡不好打,用电用气不是很贵,所以群众打沼气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乡党委再三发动工作,实际上仅打了337户,乡党委共51次安排沼气工作,剩余的163户的钱自然而然的留到乡财政上了。

3、证人黄某证言:2009年上峪乡X村新增的沼气因为建设质量,没有养殖条件,缺少粪源,村里缴纳了自筹钱款800元却不能正常使用,群众都很气愤,到现在还在上访告状。

4、证人魏某X的证言:上峪乡X村X年建的沼气村里实际上修建了多少个沼气池,我也不清楚,能不能正常使用我不知道。

5、证人王某乙证言:2009年上峪乡X村建设的54户名单里的新增沼气池,每户自己负担800元,我村实际建成44个沼气池。村里每户缴纳了自筹钱款800元却不能正常使用,群众对此很不满意。

6、证人肖某证言:上峪乡X村实际建了41座沼气池,并领取了实建沼气座数应领取的补助款项,实建的41户里有5座旧池顶成新沼气池报到乡X乡里来验收,把旧沼气池也给登记成新沼气池,进行了验收。

7、证人秦某证言:上峪乡X村实建沼气池22座,该村向魏某某和尚小勇上报的名单也是22户,其余多报出来的名单,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从乡领取的补助也是22户的数额。

8、证人魏某X证言:2009年,上峪乡X村建的沼气因质量问题、粪便原因不能正常使用,使用率低,村里实际上只修建了42个沼气池。

9、证人刘某证言:上峪乡X村实际建了10座沼气池,尚小勇让我领取了10套炉具,但尽管知道该村只建了10座沼气池,实际村X乡里上报领取了37座沼气池补偿资金,将申领款项中的x.48元用于村里招待,购买电机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了。

10、证人吴某证言:2009年通过区X乡沼气建设资金72万元,是分4笔拨给我们乡的。其中2009年6月30日拨付25万元,2009年9月2日拨付6万元,2009年9月19日拨付x元,2009年9月2日拨付x元。其中沼气池建设资金x元(不含灶具款),沼气灶具及配件实物折款x元,2009年国债沼气建设500户项目实际建设382户;套取的资金,到目前为止,还有共计x.32元没有使用,其余x.84元钱用于支付区农业局沼气培训费x元,桑园村X村借款x元,合计x元。

11、证人黄某证言:2009年上峪乡X村新建44座沼气池,我们给上峪乡农业中心上报的是54座,其中有10座是2009年以前建的沼气池,我们村以旧充新套取补助资金共计x.4元。

12、证人马某X证言:2009年上峪乡X村新增沼气用户16户,2007年我村X村从乡财政所领取2009年沼气补助款x元,其中灶具及配件折款5711.2元,实际领取现金x.8元。2007年我村X村新增沼气用户。

13、证人肖某证言:2009年9月11日,上峪乡X乡长和雷建民乡X乡财政所2009年沼气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借4000元。

14、证人马某X证言:淇滨区X乡农业办上报2009年新增沼气国债项目农户补助资金名单,但当时沼气池建设任务还没完成,实际上也完成不了,这样名单无法进行统计上报,我安排魏某某和尚小勇把500户名单先伪造出来。尚小勇就先把每个农户名字伪造出来,后魏某某安排尚小勇伪造各个农户签字。如果不伪造农户签字就不符合上报要求,也通不过国家对沼气资金补助方面的检查。2009年新增沼气池补助资金发放表,共有382个。2009年我们乡X区财政局领取沼气建设资金72万元,是分4笔领取的,其中2009年6月30日拨付25万元,2009年9月2日拨付6万元,2009年9月19日拨付x元,2009年9月2日拨付x元。其中沼气池建设资金x元(不含灶具款),沼气灶具及配件实物折款x元。还有40多个池子是2009年以前建的,用来冲抵2009年国债户用沼气项目中的沼气池数量了,但实际有多少以旧冒新的,要以各村的统计为准。

15、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农业厅豫农计[2004]X号文件。证实沼气池申报条件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16、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农经[2008]X号文件。证实上峪乡X村、安乐洞村X村沼气建设总专项投资资金为72万元(含灶具及配件折和资金款项)。

17、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豫发改投资[2009]X号文件。证实农村沼气项目2009年新增沼气项目中央预算投资计划情况。

18、鹤壁市财政局鹤财办预[2009]X号文件。证实2009年农村沼气项目建设预算(拨款)情况。

19、鹤壁市X村服务中心证明:2009年新增农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500座户用沼气项目中,163座为虚报项目,实际上未建。

20、鹤壁市X村服务中心证明:2009年沼气国债项目中包括45座旧沼气池。

21、资金发放通知书、农户领取表。证实资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22、记账凭证及票据。证实2009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省市配套资金划入情况。

23、记账凭证及补助资金发放表。证实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24、新增沼气用户名单。证实2009年新增沼气用户情况。

25、鹤壁市X村服务中心证明:2009年上峪乡共收取上级拨付的沼气盘等实物500套,各村实际领取351套,实际剩余149套。

26、鹤壁市X村能源环保站情况说明:上峪乡在2009年国债沼气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出现了申报组某工作混乱和沼气池建设质量问题,国债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也没有全部用于规定的用途,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27、市长热线登记及网上呈批单:淇滨区X村X年统一安装的沼气炉,缴纳了800元钱,但至今未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也不为其完善。

28、中共鹤壁市X乡委员会关于魏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及鹤壁市X村服务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尚小勇任职情况。

29、鹤壁市X乡人民政府[2009]第X号文件:魏某某、尚小勇系2009年沼气建设领导小组某员。

30、鹤壁市X村沼气建设的管理责任单位,为我乡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申报、组某、管理补助资金发放、督查跟踪、验收工作和技术服务工作。

31、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上峪乡沼气国债项目建设资金x.32元。

32、鹤壁天义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结论:鹤壁市X乡2009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虚假申报新增户用沼气163户,其中45户用老沼气池重复申报,118户没有实际建设。按每户补助标准1440元计算,共计套取国家沼气建设项目国债配套专项资金x元,给国家沼气建设国债配套专项资金造成损失。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弄虚作假,套取农村沼气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魏某某滥用职权行为系在乡X排下所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郝付勇

审判员李万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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