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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09)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一审以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定案依据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李凤龙窑厂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不应有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工作职责,不是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的责任主体,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Ο一Ο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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