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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供热公司与杨某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供热公司与杨某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困难,无经济来源,属失业人员。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巴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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