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被告晏某,女。
原告刘某与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感情,经常生气,被告于1998年5月外出买东西出走,至今已有13年未归。原告据此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晏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刘××,出生后没有上户口,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1998年5月抱着婚生女儿出走后再没有回家,现在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村委证明、证人证言,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晏某抱着婚生女儿离家出走,十三年未归,夫妻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晏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爱霞
审判员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叶墨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