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蒋小琴,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蒋小琴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某结。
异议人蒋小琴称,天水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张立萍与被执行人刘某债权转让纠纷三案中,行为违法。第一、没有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查某、拍卖江南花园2-X号房屋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第二、法院查某江南花园2-X号房屋,没有通知异议人蒋小琴。第三、法院将扶养家属生活居住的2-X号房屋拍卖,将房屋内的物品强制搬出,没有通知共有人蒋小琴到现场。第四、法院没及时送达(2010)秦民鉴字X号《评估鉴定书》。综上所述,特提出异议,恳请法院纠正执行程序错误,中止执行。
本院查某,2010年6月22日申请人杨某、张立萍以(2010)秦执字第X号、X号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6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7月5日杨某以(2010)秦执字第X号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7月6日本院向蒋小琴送达执行通知书,到期上述三案均未履行。
2010年7月12日本院以(2010)秦执字第825-X号执行裁定书查某被执行人刘某位于天水市X区X路江南花园2-X号住宅一套及天水市X区天水庆华厂家属楼X栋X单元X楼东侧住宅一套。电话通知蒋小琴领取查某裁定,但蒋小琴电话中称以后刘某的所有事情与她无关,不得干扰。此后本院通知确定鉴定机构、送达(2010)秦民鉴字X号《评估鉴定书》、确定拍卖机构、责令迁出房屋公告、拍卖确认裁定书均以张贴公告方式送达并拍照。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程序合法,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