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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常某、李某丁、孔某、原审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王某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张某,男,成年。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常某、李某丁、孔某、原审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某卿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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