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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温宏伟,驻马店市X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付小林,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珍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宏伟,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的志向、事业发展存在差异,以致双方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25日结婚,没有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其离婚的法定要件,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珍献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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