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诉被告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家园房产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X号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王某乙,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家园房产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黎留中,被告新家园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被告于2007年12月4日,收取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承诺将其开发的驻马店市橡林办事处六里庄居委会第三村X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但事后被告不守信誉,没有将该工程交还由原告施工,且不向原告退还1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款,并支付相应银行利息。

被告新家园房产公司辩称,被告没有收取过原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该100万元保证金系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委托其项目负责人李连东交纳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业务关系;2、经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驻马店市东高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三方协商,六里庄三组综合楼所在小区开发业主变更为为驻马店市东高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该工程系驻马店市东高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施工,被告所收上述1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随之转付给了驻马店市东高国际置业有限公司;3、包括该100万元保证金在内的相关工程款纠纷,已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该保证金已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应由驻马店市东高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李连东。

经审理查明,2007年,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以下简称为林州九建)与被告曾达成工程承包意向,被告欲将其开发的驻马店市橡林办事处六里庄居委会第三村X组综合楼(别称公安小区)工程发包给林州九建承建,案外人李连东系林州九建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林州九建,负责该工程的具体承建事宜。

2007年12月4日,原告根据其与李连东的约定,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汇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收到林州九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系驿城区公安分局工程保证金”。由于该款实际源于原告出资,根据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收据的经办人在该收据上的“林州九建”四个字的右侧添加上“李XX”三个字。后经林州九建、驻马店市东高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高国际公司)和被告三方协商一致,六里庄三组综合楼所在小区开发业主变更为东高国际公司,转由东高国际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林州九建施工,被告将其所收上述1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随之转付给东高国际公司。随后,李连东以林州九建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了相关工程的施工。后李连东与东高国际公司之间曾发生工程款纠纷,2011年1月2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驻民三终字第08-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已对该100万元保证金作出给付约定。另查明,林州九建与原告没有业务关系。

上述事实有收据,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民三终字第08-X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一)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理,林州九建应是合同意义上的保证金交纳人。虽然被告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实际源于原告出资,但该款仍应视为原告或李连东代表林州九建交纳,因为当时被告与林州九建有合作意向,李连东是林州九建的项目负责人,而原、被告之间并未合作意向,至于林州九建或李连东所募集资金的来源渠道,与被告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事实上,原告也自认为其“以林州九建的名义承建该工程”;(二)从保证金的实际支配情况看,既然林州九建是合同意义上的保证金交纳人,那么,经林州九建、东高国际公司和原告协商一致,该工程开发主体由被告变更为东高国际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将该保证金随之转付给东高国际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三)包括该保证金在内的工程款纠纷,已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虽然原、被告不是该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间接说明李连东已以自已的名义向该东高国际公司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于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