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X组。
被告冯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北段近楼台村X组附近,原籍西平县X村。
原告侯xx诉被告冯xx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xx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x诉称,被告系包工头,曾将其承建的楼房的内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但尚欠原告施工工资8996元,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款。
被告冯xx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包工头,曾承包驻马店市X区部分楼房的施工业务。2009年4月,被告将该工程中的内墙粉刷施工交由原告实施,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工程完成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8896元,于2010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有欠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88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该款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但没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xx偿付原告侯xx劳务费8996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侯xx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珍献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