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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曹某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兵、张某甲,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张某乙与曹某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兵、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某乙因给会兴镇王某工地送沙需要大量黄沙,2009年11月7日,张某乙(甲方)、曹某(乙方)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书面买卖黄沙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乙方保证就其有的黄沙资源以每年2万元费用,保证甲方无限的黄沙需求;甲方同意交于乙方2万元,乙方保证甲方的黄沙需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情势变化而拒绝供应;期限暂定为一年即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12月7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甲方保证乙方两辆车拉沙,并负责给予结账;整沙窝费用各付一半,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等等。协议签订当天,张某乙支付曹某1万元,此后张某乙分四次支付曹某1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乙开始在曹某沙场拉沙。期间,张某乙雇佣挖掘机司机赵海江整沙窝,于2010年4月6日、4月10日两次支付赵海江整沙窝费共计4140元。2010年8月16日,张某乙到沙场拉沙时,曹某以张某乙事先违约,没有保证其两辆车给王某工地送沙为由,阻拦张某乙拉沙。此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乙无奈,于2011年4月13日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乙与曹某签订的买卖黄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乙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曹某一年的拉沙费用2万元,曹某让张某乙在其沙场拉沙。协议履行过程中,张某乙在曹某沙场拉沙至2O10年8月15日,期间因整沙窝花费414O元。2010年8月16日张某乙拉沙时,曹某违约进行阻拦,由此引发本案纠纷,应付责任。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曹某应按约定支付一半整沙窝费用2O70元并退还2010年8月16日至2010年12月7日的拉沙承包费6247.2元(一年承包费2万元,每天54.8元,从2010年8月16日至2010年12月7日为114天,费用为6247.2元),于理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乙诉称违约金,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结合因曹某违约给张某乙造成的损失予以酌定。曹某辩称“阻拦张某乙拉沙是因为张某乙事先违约,没有保证曹某的车辆进入王某工地送沙”,但曹某庭审中并未向法庭递交与其辩称相关联的证据,故曹某辩称,不予支持。诉讼中,曹某提出反诉,要求张某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因曹某未在其院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书面反诉状及交纳反诉费,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张某乙与曹某签订的买卖黄沙协议。二、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x.4元(其中整沙窝费用2070元、退还沙场承包款6247.2、违约金1874.2元)。案件受理费220元,由曹某负担。

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张某乙应保证上诉人两台车拉沙,但上诉人只一台车拉沙拉了40天即停止了往工地送沙,张某乙违反了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本案的违约是被上诉人事先违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张某乙答辩称:1、虽然协议约定曹某两台车拉沙,但曹某仅有一台车拉沙,另一台车并没有买回。2、曹某上诉还认为其一台车拉了40天即停止了往工地送沙,被上诉人违反了协议十二条的规定,而十二约定“上诉人在工地送沙,出现他人干扰,由被上诉人负责出面处理,并无其他约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约,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9年11月7日张某乙与曹某签订的黄沙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张某乙按照协议约定,向曹某支付购沙款x元。但在协议履行中,因双方发生矛盾,曹某没有按照约定向张某乙供应黄沙,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张某乙要求解除协议,返还部分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后,曹某仅上诉认为其没有违约,而是张某乙不能保证其长期供应黄沙,违反了约定。但曹某对其自己的主张某乙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陈巍

审判员赵曜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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