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周某兰,男,1941年1月2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周某的祖父。
申请人周某要求宣告乔永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周某超于2008年8月去世,申请人的母亲乔永丽于同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乔永丽失踪。
经查,乔永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村委东张,系申请人周某的母亲。申请人周某的父亲周某超于2008年8月死亡,申请人的母亲乔永丽于同年10月份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乔永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乔永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关于宣告乔永丽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乔永丽为失踪人。
二、指定周某兰为失踪人乔永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明霞